教師申訴及申訴書

教師申訴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,申訴應具申訴書,載明申訴人姓名、身分證號、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、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及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等事項,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,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文件及證據,且以本校受理之申評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。

(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7點、第10點規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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