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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
學生申訴制度為保障同學受教的權益,同學如受到退學或記過等足以影響同學權益,或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事件者,應於接獲處分、措施及決議事件之次日起20日內下載申訴書,載明各應記載事項並簽名後,以紙本送達本校文書組收文,或將申訴書簽名後掃描,以電子郵件寄送至電子信箱appeal@gms.ndhu.edu.tw,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,不論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方式提起申訴,均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。
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,將秉持公正與正義之原則來審議,請同學放心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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